宣恩县第一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加强对本校各社团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利益,结合学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行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体育技能性的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德育处、团委主管。
第三条: 学生社团以为同学服务作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积极的第二课堂活动,扩大同学们的知识面,培养广泛的爱好兴趣和创新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
第四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入社手续、社员权利和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招新制度、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筹备成立新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德育处、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及递交社团章程。新筹建的社团,经由德育处、校团委审核通过,方可宣布成立。
第六条: 筹建成立的社团经德育处、校团委许可后,才能开始组织活动。
第七条: 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组织。
第八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
(二)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三)有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五)不遵守本条例第五条的;
(六)其他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的。
第九条: 禁止秘密结社。
第十条: 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德育处、校团委申请办理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呈缴社团所有的财务档案。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德育处、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开展长期不正常,或所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的社团,以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德育处、校团委将予以解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第十二条:社团发起小组由不少于10人的发起人组成,发起人必须是在校学生。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1—3名。
第十三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规定的人数,并组成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
(二)制定社团章程;
(三)有社团名称,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
(四)有一名以上的指导老师负责指导该社团的活动,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的在职教师。
第十四条: 社团成立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当注明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发起小组应当置备发起人名册及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每人一份)。
发起人名册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发起人的姓名、性别、所在班级及联系方法;
(二)发起人个人简历;
(三)学习及思想道德等方面情况;
(四)其他所需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起小组向德育处、校团委申请成立注册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一)由主要发起人签名的社团成立申请书( A4纸打印);
(二)社团章程( A4纸打印);
(三)发起人名册,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以上审查工作由校团委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德育处、校团委于15日内就发起小组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社团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事项包括:
(一) 申请报告内附材料是否齐全;
(二) 章程是否符合条件;
(三) 年度工作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
(四) 主要发起人的各方面评价等。
第十八条 经德育处、校团委批准后,发起人到德育处、校团委领取社团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 发起小组一周内填妥表格,办理相关手续,经德育处、校团委审阅合格后,由德育处、校团委备案并对被申请社团予以注册。
第二十条 在校团委指导监督下,社团自注册之日起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名册中所列全体同学参加,会议须完成下列事项:
(一) 宣布社团成立;
(二) 选举产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德育处、校团委审核后,新成立社团可以视情况单独招收会员,校团委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新成立社团招收会员完毕必须制作会员名册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成立社团按计划实施其活动,并在其成立一个月后向校团委提交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第四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该接受校团委的统筹管理,各社团所印发的会员证、宣传资料等,必须经校团委审核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开展活动,校团委负责社团的组织评优活动;同时,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审批社团活动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并对社团活动状况及负责人工作情况做出鉴定。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内部设社长、副社长及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二十七条 如社团由于某负责人失职而造成该社团正常工作长期受影响,则社团内部进行调整,并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有关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校团委召集的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予以书面警告处分;经提醒直至警告后仍不予改正者,将通告其所在社团,停职检查,由副职代理主持工作。相关情况汇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及其他负责人)正常任期一般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三十条 凡受到过校内、团内记过、警告处分不满一年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在学生社团内担任职务。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一旦注册成立,应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社团活动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二条 社团开展活动(非常规活动)时,须上交活动计划、方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上交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凡组织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二周向德育处、校团委申报,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需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的,应在事前二周以书面形式通过德育处、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展开必要的宣传,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校团委的批准的,不得随便使用海报或横幅;禁止擅自采用校团委名义落款;取得社会赞助相应的广告、推销等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主办刊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出刊。
第三十七条 凡学校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包括上课、晚自习时间),未经批准,任何社团均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举办活动。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社团社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工作设想和活动计划(包括常规活动)上交校团委,以便校团委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活动的书面申请应注明受邀者的姓名职务(称)所在单位、活动内容、活动宗旨、活动范围、参加活动人数、活动经费来源、活动时间和地点等。
第四十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做到健康积极地为同学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培训、讲座,必须先将培训、讲座方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培训、讲座授课期间,如发现有损于学校和社团声誉的行为,由校团委处理后通报全校。
第六章 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当渠道自筹会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建立完整的经费管理制度,必须确定两位人员分别负责账目和现金管理(社长不得亲自管理现金),必须建立专用账本,要有清楚完整的帐务记录。
第四十六条 各社团在会员费的收取和使用上必须合理(一般不超过 20元 /人),符合手续,社团成员应自我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校团委反映。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限用于社团有关方面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校团委有责任和权力对各社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同有关部门一起追究社长及财务人员责任。
第七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每年组织评选年度“优秀社团”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由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撤消登记、强令解散的处罚。
(一)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社团活动;
(三)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
(五)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而受处罚的社团,学校将追究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德育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宣恩县第一中学
2016年9月22日